电动车进万绿园最高罚1000元

时间:2010-08-03   来源:   作者:电动车   浏览

 电动车入园
  最高罚1000元
   本报讯 万绿园是海口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决定》就万绿园管理方面增加一些内容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决定》提出,每个公民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罗世容
  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决定》规定,经批准的万绿园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万绿园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决定》明确,侵占万绿园土地或水域的,由海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未经同意擅自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海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迁出或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绿地内倒垃圾最高罚5千
   《决定》明确,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二) 擅自在树木、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悬挂、张贴广告;(三)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焚烧垃圾或堆放杂物;(四)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五)搞封建迷信活动;(六) 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绿地内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或堆放杂物的,由海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绿地内焚烧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草案)》规定
  规范广告用字 不得篡改成语
  
  关键词 推广普通话
  
   本报讯 公共服务行业是展示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的窗口,应当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为此,日前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草案)》规定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使用规范汉字;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记者 罗世容
  
  鼓励少数民族用国家通用语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海南方言和民族语言文字是海南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将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与民族文化传承有机结合起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种情况下可用繁体字异体字
  
   现实生活中,在一些特殊场合,仍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为避免滥用繁体字、异体字,新修订的草案明确规定了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情形:文物古迹;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姓氏中的异体字;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其中,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网络语汇
  
   新型网络语汇的不当使用,不利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有的甚至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应当对网络语汇进行规范。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广告用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
  
   目前广告用字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商家甚至故意利用不规范的广告用字误导顾客。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
   草案规定,企业名称、广告、招牌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国家部委规章的规定,建议增加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提出
  收通行附加费 免过路过桥费
  
  关键词 通行附加费
  
   本报讯 昨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均应当按照本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本经济特区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费。记者 罗世容
  
   城市公车和农村客运车免缴
  
   《草案》规定了柴油机动车辆减征、免征的范围,同时还明确具体减免征办法的制定程序。下列柴油机动车辆可以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拖拉机、三轮机动车;(二)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三)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四)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五)省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其他车辆。此外,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征的车辆,减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外省柴油机动车入岛要缴费
  
   《草案》还规定了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程序和方式。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在本经济特区期间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前款规定的车辆,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征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征稽机构领取缴费登记凭证。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当到征稽机构或者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并交还缴费登记凭证。柴油机动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以备检查。
  
   无证经营加油站最高罚10万
  
   由于商务部门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与征稽机构核发的汽油经营许可证名称基本相同,易被认为是重复审批。为减少许可数量,《草案》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将原条例设置的“汽油经营许可”调整为“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缴费义务人。汽油经营企业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向省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汽油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未取得汽油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经营汽油加油站点或者油库的,征稽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或者在其他加油站、油库储存汽油的,征稽机构没收其储存汽油,并处以储存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时缴费超30天将会受罚
  
   考虑到原条例设定的处罚额度过高,《草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和“汽油价值总额”的倍数处罚调整为按“偷漏的通行附加费”的倍数处罚。《草案》明确规定,汽油零售企业不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的,征稽机构没收所进汽油,并处以其所进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除补缴应缴费额外,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天以上,1年以下的,除缴纳滞纳金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除缴纳滞纳金外,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个人擅自改变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或者瞒报、截留、挪用、坐支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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